第1049章 新郡新城,新律新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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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自永泰二年三月朔起,至永泰三年三月晦止,於新民赋税分毫不取。
  鰥(guān)寡、废疾无依者,郡衙可领米三斗,岁给布帛,令得存活。
  开垦荒田者,即为永业,上报郡衙可免税三年。
  各乡设农师,教民稼穡、栽桑、养蚕之法。
  因乱离乡者,许其归业,有主荒田,验契给还,无主者,郡衙可领为籽种农具。
  凡居南华郡者,不分汉、凉旧民,一体编入保甲,互为守望。
  窝藏奸宄、隱匿不报者,连诛。
  游手好閒、不务正业者,里甲举报,送官究治,罚充苦役。
  聚眾持械、私相斗杀者,首犯斩,从犯绞,家產充公。
  豪绅侵占、诡寄之田,准到郡衙自举改正,可免罪,隱匿不报,继欺农户者,一经查出,家產入郡,定罪流放。
  生子不举、溺毙女婴者,以故杀论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
  邻里不举,同罚。
  婚丧嫁娶,务从俭朴,禁僭越逾制,违者治罪。
  新郡各地设私塾,新民贫寒子弟,亦可入学,亦可参加科举。
  有挟仇诬告良善者,反坐其罪,流放,罪大恶极者,斩首处之。